定金与订金的差异及比较

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都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,但二者在性质、用途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。定金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83条规定,债务人为确保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给予的一定数额的钱物作为担保。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,定金应当退还;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,债权人可以将定金抵充损失。订金则是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52条中被提及,是指订立合同时,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作为确保签约的诚意的钱财或其他物品。订金在双方均未违约的情况下,应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退还;若一方违约,则无权要求返还订金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83条:当债务人为确保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给予一定数额的钱物作为担保,这称为定金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应当退还定金;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,债权人可以将定金抵充损失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52条:订立合同时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支付订金作为确保签约的诚意的担保。订金应当不超过预期的损失额。订金之外,订金作为合同的一部分,从订立合同时起具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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