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不是先起诉能获得先受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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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27
在法律纠纷中,'先起诉能获得先受偿'这一说法并非绝对,但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能带来优势。首先,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188条的规定,诉讼时效期届满后,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。但如果先行起诉,使法律关系明确,也有助于优先主张权利。在债务清偿方面,《合同法》第569条指出,债务人的财产应当按规定清偿。若多个债权人存在,通常会按照法院确定的顺序进行清偿,而先起诉可能意味着更早地进入清偿程序。此外,在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9条中提到的时效中止情形中,先行起诉确实能够中断时效期间,从而维护债权人利益。然而,这并不绝对保证能获得先受偿,还需考虑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。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,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89条规定,普通债权人按清偿顺序受偿,而先起诉可能意味着更早列入债权申报范围。综上所述,先起诉在某些情况下有助于优先获得赔偿,但并非绝对保证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188条: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,从法律规定的时期开始计算。《合同法》第569条:债务人在同一期间向两个或者以上债权人履行债务,导致无法全部履行时,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;债权比例难以确定时,债务人可以均等清偿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9条:当事人在一年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,确实无法行使请求权的,时效中止,不计入合理期限。《企业破产法》第89条:普通程序下的债务清偿顺序为:(1)破产费用;(2)人民币50万以下的工资、劳动报酬、工资保障金和社会保险费;(3)税款和其他行政罚款;(4)普通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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